安康市图书馆理事会信息公开制度
(2017年5月6日,安康市图书馆理事会一届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安康市图书馆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促进安康市图书馆社会效益的发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康市图书馆信息公开是依本制度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公开与公众利益相关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安康市图书馆信息公开遵循全面、真实、及时、便民和有利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安康市图书馆在安康市图书馆理事会领导下具体组织实施安康市图书馆的信息公开工作。
第五条 安康市图书馆信息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安康市图书馆建筑和功能的基本概况(主要包括场所名称、地理位置、投资规模、功能布局、设施设备等);
(二)安康市图书馆运营机构的名称、性质、职能、宗旨与服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便民服务及投诉举报电话等;
(三)政府财政投资、业务项目(包括借阅规则、办证指南、公益活动等相关信息);
(四)事关安康市图书馆建设发展的规划、主要负责人的人事调整、大宗项目建设与采购等;
(五)年度绩效考核评价情况与结果;
(六)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第六条 安康市图书馆不得公开以下内容: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和信息。
第七条 安康市图书馆信息公开的主要方式:
(一)安康市图书馆网站(网址:https://www.akstsg.cn)开辟信息公开专栏;
(二)报纸、广播、电视、电台;
(三)图书馆宣传册、手机微信、电子邮件等;
(四)图书馆的LED、大厅电子触摸屏和信息公开栏等;
(五)咨询热线和监督投诉电话;
(六)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第八条 安康市图书馆信息公开工作程序:安康市图书馆事先拟制信息公开方案(包括信息公开内容、时限、范围及方式),报经安康市图书馆理事会审批,并在第一时间公开。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若根据自身需要获取安康市图书馆未公开的其他信息时,应事先申请,经同意后方可索取。
第十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安康市图书馆理事会。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安康市图书馆理事会讨论通过之日起施行,并向安康市文化文物广电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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